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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诉讼正义逻辑的再建构——对张建伟教授“

研究背景与问题

本研究旨在对张建伟教授提出的“实质真实发现主义”理论进行深入分析和回应。张教授将实质真实与我国刑事诉讼的“客观真实原则”联系起来,将其视为实现“不枉不纵”的核心路径,并提出了“积极—消极”诉讼阶段模式。然而,这一理论在认识论、价值论、阶段论以及错案归因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,引发了对刑事诉讼正义逻辑再建构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思考。

研究方法

本研究采用文献分析法、逻辑推理法和比较研究法,对张建伟教授的理论进行梳理和分析。首先,通过梳理相关文献,明确“实质真实发现主义”理论的核心观点;其次,运用逻辑推理法,分析该理论在认识论、价值论、阶段论及错案归因等方面的局限性;最后,通过比较研究,探讨刑事诉讼正义逻辑的再建构路径。

核心结果

研究发现,张建伟教授的“实质真实发现主义”理论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局限性: 1. 认识论方面,该理论忽视了刑事诉讼中证据的相对性和主观性,过分强调实质真实,可能导致忽视程序正义。 2. 价值论方面,该理论过分强调追求实体公正,忽视了程序公正的重要性,可能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和错案的发生。 3. 阶段论方面,该理论将诉讼分为“积极—消极”两个阶段,但这种划分过于简单,未能充分体现刑事诉讼的复杂性和动态性。 4. 错案归因方面,该理论将错案归因于认识论和价值论方面的偏差,而忽视了制度设计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。 基于以上分析,本研究提出了刑事诉讼正义逻辑再建构的路径,包括: 1. 完善证据规则,强化证据的证明力; 2. 均衡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,确保司法公正; 3. 优化诉讼阶段划分,实现刑事诉讼的动态平衡; 4. 强化制度设计和执行,降低错案发生的可能性。

结论与意义

本研究通过对张建伟教授“实质真实发现主义”的回应,揭示了该理论在认识论、价值论、阶段论及错案归因等方面的局限性,为刑事诉讼正义逻辑的再建构提供了新的思路。本研究有助于深化对刑事诉讼正义逻辑的认识,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提供理论支持,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。